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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大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玖萬陸仟壹佰零肆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396,104元,詎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竟均遭退票,迭經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7紙為證。被告雖對於支付命令異議,惟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及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提示│利息起│
  │號│        │(新臺幣)│      │      │日  │日  │算日  │
  ├─┼────┼────┼───┼───┼──┼──┼───┤
  │1 │FA44│一百五十│大纖實│上海商│98年│98年│98年  │
  │  │6928│八萬元  │業有限│業儲蓄│01月│01月│01月  │
  │  │0      │        │公司  │銀行三│10日│19日│20日  │
  │  │        │        │      │重分行│    │    │      │
  ├─┼────┼────┼───┼───┼──┼──┼───┤
  │2 │FA44│八十二萬│ 同上 │ 同上 │97年│97年│ 97年 │
  │  │6915│二千三百│      │      │10月│10月│ 11月 │
  │  │2      │四十九元│      │      │31日│31日│ 01日 │
  │  │        │        │      │      │    │    │      │
  ├─┼────┼────┼───┼───┼──┼──┼───┤
  │3 │FA44│一百五十│ 同上 │ 同上 │98年│98年│98年  │
  │  │6927│二萬元  │      │      │01月│01月│01月  │
  │  │9      │        │      │      │12日│12日│13日  │
  │  │        │        │      │      │    │    │      │
  ├─┼────┼────┼───┼───┼──┼──┼───┤
  │4 │FA44│九十六萬│ 同上 │ 同上 │97年│97年│ 98年 │
  │  │6922│三千七百│      │      │12月│12月│ 01月 │
  │  │7      │五十五元│      │      │31日│31日│ 01日 │
  │  │        │        │      │      │    │    │      │
  ├─┼────┼────┼───┼───┼──┼──┼───┤
  │5 │FA44│一百五十│ 同上 │ 同上 │97年│97年│ 97年 │
  │  │6928│萬元    │      │      │12月│12月│ 12月 │
  │  │2      │        │      │      │29日│29日│ 30日 │
  │  │        │        │      │      │    │    │      │
  ├─┼────┼────┼───┼───┼──┼──┼───┤
  │6 │FA44│一百四十│ 同上 │ 同上 │97年│97年│ 97年 │
  │  │6927│八萬元  │      │      │12月│12月│ 12月 │
  │  │8      │        │      │      │17日│17日│ 18日 │
  │  │        │        │      │      │    │    │      │
  ├─┼────┼────┼───┼───┼──┼──┼───┼
  │7 │FA44│一百五十│ 同上 │ 同上 │97年│97年│ 97年 │
  │  │6928│五萬元  │      │      │12月│12月│ 12月 │
  │  │1      │        │      │      │05日│05日│0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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