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碧麗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係以經營貨物運送為業,被告係原告之運費月結客戶,因被告連續於97年11月、12月、98年1月、2月等月份未依約給付運費共計新臺幣 (下同)213,905 元,經原告屢次催討,迄今尚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運費請款總表、請款發票及存證信函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