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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056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56號

原告
丙○○
被告
亟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180元,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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