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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37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78號

原告
地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何東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02,51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5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5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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