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72號
- 原告
-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永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7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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