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憲昌律師
- 被告
- 勝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9日下午2時5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6月19日下午2時5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