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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小字第7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憲昌律師
被告
勝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8月14日下午2時2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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