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仟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為調解程序所準用。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所在地係設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勝利9之16號1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