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聲請人
- 甲○○
- 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 代理人
- 林麗芬律師
- 相對人
- 世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勞簡調字第7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勞簡調字第7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影本、審查表影本各一件以為釋明,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