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己○○○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重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8年1月9日早上接獲被告通知,訴外人凌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俐公司)欲實行原告於95年3 月24日在被告處定期存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設定質權,該質權設定係擔保原告對於凌俐公司因電腦產品買賣合約所生之貨款、票據債務及其他一切債務之履行。原告立即派人前往被告處表明原告並無積欠凌俐公司任何基於上開合約所生之債務,且與其合約期滿後已歷久無交易往來,原告並屢次向凌俐公司要求塗銷質權設定,但仍遭對方藉故拖延。為此原告曾請求被告暫緩支付該筆金額,並給予幾天期限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詎被告僅表示基於被告與原告簽立之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書及通知書內容載明凌俐公司得隨時逕行實行質權,而被告亦得依其請求之債權而為給付,毋須就該債權為實體之審核,故仍在翌日支付凌俐公司上開金額。今原告已告知被告凌俐公司並無行使質權之權利且已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中,惟仍不顧原告之利益及指示,執意支付10萬元予凌俐公司,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違背民法第247條之1 ,聲請書是定型化契約,不容原告更改,質權聲請書契約無效。爰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5年3 月24日為擔保其對凌俐公司之債權,將其存於被告處之定期存款10萬元設定質權予凌俐公司,並簽訂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凌俐公司於98年1 月10日出具上開定期存款10萬元之存單及「實行質權通知書」向被告表示欲實行上開質權,被告係依照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之約定而給付,原告竟援引其與凌俐公司間之糾紛,無理強求被告破壞書面約定,僅憑一假處分聲請狀,且無法院假處分之裁定下,就要求被告不給付質權人即凌俐公司,是原告執此主張被告應賠償上開金額顯然悖法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㈠原告於95年3 月24日為擔保其對凌俐公司之債權,將其存於被告處之定期存款10萬元設定質權予凌俐公司,並簽訂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約定出質人並授權質權人嗣後得隨時向貴行(即被告)表示將存款中途解約,逕行實行質權,又質權人實行質權時,貴行得逕依質權人提出「實行質權通知書」所請求之債權金額而為給付,毋需就該債權為實體上之審核。嗣凌俐公司於98年1 月10日出具上開定期存款10萬元之存單及「實行質權通知書」向被告表示欲實行上開質權,被告遂依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之約定而給付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出之定期存款存單、空白之質權設定書、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通知書、民事聲請假處分狀(見本院卷第7 至11頁)及被告所提出之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單、實行質權通知書(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附卷可稽,應信為真。由此可見,被告係依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而向實行質權之質權人凌俐公司為給付,並無不法之處。是被告辯稱:被告係依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而向實行質權之質權人凌俐公司為給付等語,即屬有據,應屬可採。
㈡依上開被告所提出之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見本院卷第38頁)所示,其上有存單號碼、存款期間、金額及利率之記載,且於存戶(即出質人)欄載明為原告公司,並蓋有原告公司之大小印文,質權人欄載明為凌俐公司,並蓋有凌俐公司之大小印文,並非空白,原告對於上開定期性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亦不爭執,並自認有將上開定期存款存單設定質權之事實等語如上。是原告主張:被告違背民法第247條之1,聲請書是定型化契約,不容原告更改,質權聲請書契約無效等語,尚乏依據,洵無可採。
㈢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係依約而為給付,並無任何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致委任人原告受有損害(若有損害亦與被告無涉,應由原告另向凌俐公司依法救濟),原告在無任何法定事由可阻止質權人凌俐公司行使質權之情況下,竟片面違約指示被告不要向行使質權之凌俐公司付款,尚非有據。是原告主張:被告不顧原告之利益及指示,執意支付10萬元予凌俐公司,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44 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指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