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院17年上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要 旨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23日向原告購買其擁有之花蓮遠雄悅來飯店貴賓住宿券、辦理海洋公園入場券及使用飯店餐飲、電話等其他相關費用等,並由原告與花蓮遠雄悅來飯店結帳,價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67元,詎被告自使用上開住宿券及相關費用後,於回程火車上因原告與被告分乘經濟艙及商務艙車廂,經原告電話當知被告結算費用總額後,被告偽稱稍後再回電話後即不接機或關機,僅傳簡訊稱「明天再跟你算,我想休息了」等語,下車後即避不見面,嗣被告亦僅匯款987 元予原告。即扣除被告代墊回程火車票兩張686元及事後被告匯款予原告之987元,尚積欠14,894元未歸還。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被告辯稱係接受原告邀請及招待云云,惟查本次旅遊,除去花蓮外,兩造尚在網路MSN 中討論其他地點,其中均有談及旅遊費用,因為配合原告乙○○所服務公司97年11月22日辦理花蓮旅遊而選擇至花蓮渡假,並無被告所稱招待一事,另被告復以回程火車票係其幫原告購買云云,惟倘如被告稱招待乙節為真正,豈有被告乘坐商務艙,而原告乘坐經濟艙,兩相招待豈有對等之理。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89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原告於97年2月間告知被告 因其購買房屋,房屋建商提供花東旅遊全程免費(包括食宿、門票)之招待,並對被告提出邀請,希望能與其同行,因原告再三強調被告完全無需支付任何費用,被告遂答應同行,並由被告向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購買車票,上開行程,原告均係以招待券方式消費,嗣行程結束後,原告竟對被告提出必須付費之要求,顯無理由。 三、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43年臺上字第377號判例參照)。準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擔花蓮遠雄悅來飯店貴賓住宿、餐飲、電話費及海洋公園入場券費用,業經被告否認,則原告自須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至明。經查:原告固以本次旅遊,除去花蓮外,兩造曾於網路MSN 上討論其他如清境農場之地點旅遊費用,最後是配合原告乙○○所服務之公司辦理花蓮旅遊選擇至花蓮渡假,足徵原告並無招待被告之意云云。然上開對話之原文為被告:「..... 去花蓮的日期確定嗎?我要訂車票了....。」、「..... 我今天要去拿花蓮的車票。」原告:「日期已經確定了、而且我也已經在調課了、調得差不多了....。妳這星期六有沒有空,聽我們老師說,旅展的價錢都很便宜、清境平價日均一價不到2000元....。」、「房間也都訂好、你要記得訂火車票喔。」、「..... 那麻煩妳去拿車票囉。」即上開對話僅係兩造在確定系爭花蓮旅遊之日期及車票,嗣原告雖提出旅展中關於清境農場之地點旅遊費用之訊息,惟除被告未就原告上開訊息予以回應外,亦與系爭花蓮之旅遊無關,尚無從為被告應負擔系爭花蓮旅遊之住宿、餐飲、電話費及入場券費用之有利原告之認定。況證人李靜芬於98年5月26日到庭證稱:「 (原告邀約被告去花蓮遠雄住宿,消費金額16,567元,此事你是否知情?)知道,兩造回程的火車票是我處理的,被告於11月前才去過花蓮,並且連外傭也有一起去。被告要跟我取火車票的時候,有說原告要去員工旅遊,且住宿券要到期了,有約他去玩,且說要招待被告去玩。當時我也有建議被告說如果原告要招待妳去玩,妳應該要招待原告火車票....。」等語,核與被告所辯係原告招待,被告完全無需支付任何費用乙節相符,又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花蓮旅遊之費用14,894元等語,自不足採。 四、從而,原告依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894元及自支付命令狀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