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70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1709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銘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係設在臺北縣新店市○○路110號1樓,票據付款地亦為臺北縣新店市,有起訴狀1份及支票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1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