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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鈺陵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丙○○
被告
乙○○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零玖元,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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