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鈺陵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丙○○
- 被告
- 乙○○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零玖元,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