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原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訴訟代理人 許俊輝 被 告 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銘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銘種」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銘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