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
- 原告
-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炳源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輝
- 被告
- 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銘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銘種」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銘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