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丙○○○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即鈺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