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楊志勇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丙○○○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丁○○即鈺璨商行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鈺璨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3月31日上午11時20分 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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