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即雅軒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三重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