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遠艦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