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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

上訴人
遠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楊千儀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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