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洸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前經本庭於98年11月3日即本日上午9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洸瑞企業有限公司原當事人狀載
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