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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楊志勇

原告
甲○○○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洸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前經本庭於98年11月3日即本日上午9

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洸瑞企業有限公司原當事人狀載

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145號)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楊志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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