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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原告
協勛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煒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煒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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