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協勛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樓、與被告煒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煒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477號原 告 協勛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煒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煒峰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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