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83號
- 原告
- 中央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羅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簽訂之「中央研究院附設西餐廳及咖啡廳委託經營合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墊款,而該合約之約定條款第17條已約定,本合約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而原告所在地在臺北市○○○路○段128號,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