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05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56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亟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元,應徵裁判費5,18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3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180元,有當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