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大鍚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大錫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鍚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