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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063號

聲請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大鍚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大錫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鍚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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