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丁○○及甲○○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6月11日邀被告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遲延履行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未依約按期償付本息,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131,611元,迭經催討,仍未依約償還,被告丁○○及甲○○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1份、借據2份、約定書3份及放款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份為證。被告力信辦公家具有限公司、丁○○及甲○○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