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3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24號
- 原告
- 維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崧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24號
原告與被告崧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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