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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32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24號

原告
維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崧林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1,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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