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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42號

原告
天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臺北縣三重市二重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 月22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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