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3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378號
- 原告
- 地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何東益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02,51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5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52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