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地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8年3月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