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趙炳煌
- 上訴人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521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5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貳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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