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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趙炳煌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鄧恆德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大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8年6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15張,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影本15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尚有糾葛聲明異議云云。然被告已相當期日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以資抗辯,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13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票款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新台幣 ) │      │日  │日  │
├─┼───┼────┼─────┼───┼──┼──┤
│1 │FA4│大纖實業│1,036,851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1月│01月│
│  │228│        │          │銀行三│13日│13日│
│  │      │        │          │重分行│    │    │
├─┼───┼────┼─────┼───┼──┼──┤
│2 │FA4│大纖實業│1,068,515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1月│01月│
│  │179│        │          │銀行三│15日│15日│
│  │      │        │          │重分行│    │    │
├─┼───┼────┼─────┼───┼──┼──┤
│3 │FA4│大纖實業│1,068,515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1月│01月│
│  │180│        │          │銀行三│23日│23日│
│  │      │        │          │重分行│    │    │
├─┼───┼────┼─────┼───┼──┼──┤
│4 │FA4│大纖實業│1,036,851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1月│01月│
│  │229│        │          │銀行三│20日│20日│
│  │      │        │          │重分行│    │    │
├─┼───┼────┼─────┼───┼──┼──┤
│5 │FA4│大纖實業│1,350,000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1月│02月│
│  │241│        │          │銀行三│28日│02日│
│  │      │        │          │重分行│    │    │
├─┼───┼────┼─────┼───┼──┼──┤
│6 │FA4│大纖實業│963,755元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          │業儲蓄│01月│02月│
│  │230│        │          │銀行三│30日│02日│
│  │      │        │          │重分行│    │    │
├─┼───┼────┼─────┼───┼──┼──┤
│7 │FA4│大纖實業│1,088,316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2月│02月│
│  │181│        │          │銀行三│05日│05日│
│  │      │        │          │重分行│    │    │
├─┼───┼────┼─────┼───┼──┼──┤
│8 │FA4│大纖實業│1,088,316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2月│02月│
│  │183│        │          │銀行三│12日│12日│
│  │      │        │          │重分行│    │    │
├─┼───┼────┼─────┼───┼──┼──┤
│9 │FA4│大纖實業│1,486,000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2月│02月│
│  │290│        │          │銀行三│16日│16日│
│  │      │        │          │重分行│    │    │
├─┼───┼────┼─────┼───┼──┼──┤
│10│FA4│大纖實業│1,350,000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2月│02月│
│  │244│        │          │銀行三│19日│19日│
│  │      │        │          │重分行│    │    │
├─┼───┼────┼─────┼───┼──┼──┤
│11│FA4│大纖實業│1,036,851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2月│02月│
│  │231│        │          │銀行三│25日│25日│
│  │      │        │          │重分行│    │    │
├─┼───┼────┼─────┼───┼──┼──┤
│12│FA4│大纖實業│1,036,851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3月│03月│
│  │232│        │          │銀行三│04日│04日│
│  │      │        │          │重分行│    │    │
├─┼───┼────┼─────┼───┼──┼──┤
│13│FA4│大纖實業│1,350,000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3月│03月│
│  │243│        │          │銀行三│16日│16日│
│  │      │        │          │重分行│    │    │
├─┼───┼────┼─────┼───┼──┼──┤
│14│FA4│大纖實業│1,036,851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3月│03月│
│  │233│        │          │銀行三│11日│11日│
│  │      │        │          │重分行│    │    │
├─┼───┼────┼─────┼───┼──┼──┤
│15│FA4│大纖實業│1,505,000 │上海商│98年│98年│
│  │469│有限公司│元        │業儲蓄│03月│03月│
│  │285│        │          │銀行三│17日│17日│
│  │      │        │          │重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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