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彭松江

上訴人
被告
甲○○即長暉企業社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