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即長暉企業社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