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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彭松江

  • 上訴人
  • 被告
    甲○○即長暉企業社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即長暉企業社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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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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