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救字第14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垚祥律師 相 對 人 群展科技有限公司 之10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98年度重勞簡字第26號),前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扶助,經該會准予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該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各1 件為證。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