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甲○○
- 被告
- 高承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8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票據號碼│發票人│票據金額│背書│付款│發票│利息│ │號│ │ │(新臺幣)│人 │人 │日 │起算│ │ │ │ │ │ │ │ │日 │ ├─┼────┼───┼────┼──┼──┼──┼──┤ │1 │KC04│高承工│一萬五千│金龍│華南│99年│99年│ │ │3665│業有限│七百五十│保全│商業│01月│03月│ │ │0 │公司 │元 │股份│銀行│25日│03日│ │ │ │ │ │有限│蘆洲│ │ │ │ │ │ │ │公司│分行│ │ │ ├─┼────┼───┼────┼──┼──┼──┼──┤ │2 │KC04│高承工│一萬五千│金龍│華南│99年│99年│ │ │3665│業有限│七百五十│保全│商業│04月│05月│ │ │1 │公司 │元 │股份│銀行│25日│03日│ │ │ │ │ │有限│蘆洲│ │ │ │ │ │ │ │公司│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