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 上訴人
-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守屋拉娜
- 上訴人
- 紀顯鋒
- 被上訴人
- 千壽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日、18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