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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返還廠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上訴人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守屋拉娜
上訴人
紀顯鋒
被上訴人
千壽鋼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2月1日、18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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