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他字第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他字第6號
- 聲請人
- 乙○○HU AN.
- 聲請人
- )
- 代理人
- 陳俊賢律師
- 相對人
- 益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其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乙○○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伍佰伍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2日以98年度重簡救字第4號裁定對原告即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經本院於9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期日以99年度重勞簡移調字第4號調解成立,訴訟費用應各自負擔。業經調卷查明,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554元,故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金額分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