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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小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趙義德
  • 法定代理人
    江博文

  • 原告
    林世吉
  • 被告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勞小字第45號 原   告 林世吉 被   告 阿波羅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博文 訴訟代理人 康鴻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98年4月15日起即任職於被告公 司,依被告公司員工服務手冊規定,員工凡任職滿6個月, 並於新年前1日仍在職者,即有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原告自98年4月15日起任職至99年2月13日仍在職,任職已達10個月,被告即應依約發放1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詎被告執行 長陳孝洋因要求原告掛名擔任公司董事遭原告拒絕,竟每月扣留原告薪資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並拒發年終獎金。扣留薪資部分經原告向勞工局申訴,被告業已支付,年終獎金部分則仍拒付。又年終獎金既係依據員工前一年度之考核結果發放,而原告於在職期間無遲到、早退及任何事由請假記錄,且原告在職期間業績表現有取得印尼50MV太陽能板25億元以上訂單之優先議價權、芳苑民營電廠規劃案、屏東 300KW民營太陽能發電廠設置工程規劃案、日本三座10KW~20KW小型電廠設置工程規劃案、北部15座天然氣充氣站民營電廠設置工程規劃案等,綜合原告表現,被告即應發放年終獎金予原告,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48,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以依照規定本案春節前一天即99年2月12日還在職的話,才有年終獎金,但是 原告在99年2月1日被公司調到另一家公司即淳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淳宇公司),與被告是合作關係,但那家公司沒有年終獎金,且原告亦於99年3月離職;另縱原告請求有理由 ,年終獎金要依比例發放等語。 四、經查:兩造就被告公司員工服務手冊「第六章薪酬福利第6 條員工福利年節獎金種類:⑴年終獎金:節日前一日仍在職之員工,各發放基準為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並依節日往前推算至到職日」規定,原告如於節日前一日仍在職時,被告應發放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而原告係自98年4月15日 起任職於被告公司,每月薪資為48,2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員工服務手冊及薪資條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係於99年2月1日未經原告同意即將之調至淳宇公司任職,復為被告所是認。據此,此一調職作為,顯不生效力,應認原告於99年春節前一日仍任職於被告公司,依上開員工服務手冊規定,被告即有給付年終獎金之義務。另依上開員工服務手冊之規定,仿任職滿6個員之員工即得享有1個月年終獎金之權利,至於該規定所稱「其餘按在職比例發放」乙節,依該規定前後文義意思,應係指任職未滿6個月之員工,年終獎 金按任職期間之比例發放,原告既已任職滿6個月,即非屬 按比例發放年終獎金之情形;況兩造曾因本件給付奬金糾紛,經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於99年8月18日協調, 協調時,被告亦自承「有關年終獎金的部分,我們公司規章規定,凡本公司人員工作滿6個月以上且還在職者,發放一 個月的年終...」等語,此有上開協調會紀錄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辯解,不足採信。 五、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員工服務手冊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一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即48,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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