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前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銳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