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趙炳煌

  • 原告
    甲○○乙○○丙○○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簡字第37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前列四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劉永培律師 被   告 銳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1月16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勞簡字第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