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8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80號
- 上訴人
- 彙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