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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2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趙炳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小字第280號

上訴人
彙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法   官 趙炳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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