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7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7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達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陸萬捌仟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