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9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94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訴訟代理人
- 陳鴻瑩
- 被告
- 峰旭行動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曾明峰
- 被告
- 人
- 被告
- 魏巧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魏巧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魏巧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