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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0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094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告
峰旭行動策略顧問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曾明峰
被告
被告
魏巧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魏巧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魏巧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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