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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趙炳煌
  •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吳多賢

  • 原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虎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170號原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訴訟代理人 林柏志 被   告 虎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多賢 訴訟代理人 曾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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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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