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170號原 告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訴訟代理人 林柏志 被 告 虎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多賢 訴訟代理人 曾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