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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返還廠房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

上訴人
屈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守屋拉娜
上訴人
紀顯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壽鋼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廠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98年度重簡字第12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參仟參佰柒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於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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