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22號原 告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於原告起訴時,營業所係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99號14樓之9,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