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2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22號
- 原告
-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於原告起訴時,營業所係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99號14樓之9,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