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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
    呂安樂
  • 法定代理人
    乙○、戊○○

  • 原告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622號原   告 麒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於原告起訴時,營業所係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99號14樓之9,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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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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