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75號

給付模具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7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隆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隆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釽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46,9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有被告民事答辯暨反訴狀在卷可稽,則被告提起反訴非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原告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