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77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77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隆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隆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東釽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模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於訴訟中提起反訴,主張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946,9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此有被告民事答辯暨反訴狀在卷可稽,則被告提起反訴非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原告不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依前開規定,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