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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832號

原告
全盛視聽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宥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彭松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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