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工會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仁(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工會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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