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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怡仁(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工會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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