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邱怡仁(董事)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柏有為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工會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