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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工會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林家賢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怡仁(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馮彥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工會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 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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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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