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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5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7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耀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二、又查,本件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本件上訴人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上訴聲明」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

三、上列所示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生有本件上訴程式之欠缺,依法即應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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