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1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17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耀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175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
二、又查,本件復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原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是本件上訴人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補正「上訴聲明」後之上訴狀正本及影本(或繕本)各1份。
三、上列所示上訴程式欠缺之事項,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即生有本件上訴程式之欠缺,依法即應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