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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44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家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44號

原告
堀江町電影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周香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本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各1份,且所引用之附屬文件均須有影本各1份,各附於起訴狀之影本(或繕本),另原告於起訴時原本已附之文件得毋庸再附。

三、以上各項程式所欠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書狀不完全(如未附補正後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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