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書鴻
- 送達代收人
- 洪玉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2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