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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十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官
    孫萍萍
  •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 原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二年度簡字第三十七號原   告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先毅(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蓓蓓律師 上列原告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訴字第一○二○○九四、一○二○○九五號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不服行政機關即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所為追繳押標金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新臺幣貳拾叁萬元之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八條之一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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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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