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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二八號

勞工安全衛生法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一○三年度簡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燦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本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二八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按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叁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安全衛生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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